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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国治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07号 罪犯李国治,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原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作出(2005)新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07号

罪犯李国治,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原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作出(2005)新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国治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05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于2005年12月7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李国治在执行期间,2008年9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国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国治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4月10日至2005年5月22日期间,被告人李国治先后在新乡县朗公庙镇曲水村、新城区杨屯等地,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分别三次将女青年毛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强奸,同时,参与抢夺作案1起,价值975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治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8月、2012年10月、2013年3月、2013年10月、2014年6月表扬5次;2011年3月、2012年5月记功2次;2011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0年度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孙某某、叶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国治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国治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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