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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俊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42号 罪犯李俊刚,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43号刑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42号

罪犯李俊刚,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俊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李俊刚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了(2011)安刑一终字第2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于2011年7月2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俊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俊刚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6月份至2009年12月份间,被告人李俊刚以认识安钢一个领导可以办成安钢正式招工指标和可以办成走兵的事多次实施诈骗活动,诈骗作案5起,共计诈骗金额12350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俊刚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20日、2013年7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8月20日、2014年6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10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马某某、耿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俊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俊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24年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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