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64号 罪犯李亚宾,曾用名李恒,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新野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邓刑初字第0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亚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85416.5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南刑二终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于2011年9月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亚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亚宾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叶子立因朋友工作调整不理想,对其受害人李某某心生不满,遂用人民币1000元雇佣被告人齐晓林报复受害人李某某。2010年3月2日,齐纠集被告人李亚宾,在邓州市文化路北段“百度歌吧”门口,持刀将受害人李某某头部、腹部、左臀等多处砍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亚宾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20日、2013年7月15日、2014年1月20日、2014年7月20日共表扬4次;2012年9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丁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亚宾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亚宾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