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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文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13号 罪犯李文备,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日作出了(2005)驻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13号

罪犯李文备,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日作出了(2005)驻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文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7日作出(2005)豫法刑二复字第036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5年6月27日起。于2005年7月1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李文备在执行期间,2007年11月3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26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5年2月26日提出对罪犯李文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文备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文备因对其妻张某某与其离婚产生不满,于2001年7月19日上午11时许在本镇王小寨村委刘庄西三岔路口以北的路上,截住其妻,用尖刀照张某某的颈部、胸部、腹部连捅数刀,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备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4月20日、2013年9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3月20日、2014年9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刘某某、常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文备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文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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