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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德良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46号 罪犯李德良,男,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3日作出(2004)驻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46号

罪犯李德良,男,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3日作出(2004)驻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德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德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7日作出(2004)豫法刑二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5月27日起。于2004年6月17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李德良在执行期间,2006年11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9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德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德良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5月5日,平舆县公安局接举报得知,被告人李德良和其妻梁某某有贩毒嫌疑,遂派人向李德良夫妇求购。次日晚,李德良夫妇从外购得吗啡一包,欲把所购吗啡及家中存放的海洛因一起出卖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共收缴海洛因87克。同时认定被告人李德良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德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因病休学;能够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20日、2013年5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7月20日、2014年7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马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德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德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6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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