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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建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40号 罪犯李建东,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林州市。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安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40号

罪犯李建东,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林州市。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安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建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于2011年7月1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建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建东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9月26日下午,被害人牛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到被告人李建东家,二人因故发生争执进而厮打,李建东儿子李某甲回到家后见二人正在厮打,随即用铁锤砸牛某某用才头部、脸部,李建东还拿铁钉塞进牛某某用才鼻孔,致其死亡后又将尸体分解。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东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因病休学;能够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系残犯。2013年6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共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残疾罪犯鉴定表及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乙、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建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建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0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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