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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赵军鹏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53号 罪犯赵军鹏,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巿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1日作出(2002)平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53号

罪犯赵军鹏,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巿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1日作出(2002)平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军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军鹏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日作出(2003)豫法刑二终字第100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3年7月1日起。于2003年9月17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赵军鹏在执行期间,2005年9月1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1月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赵军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赵军鹏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1年7月14日至8月21日,被告人赵军鹏伙同他人,先后在平顶山市开发区韩申路涵洞桥等地,采取强行拦车、持刀威胁等手段,抢劫作案7起,致轻微伤1人,抢劫现金及物品价值9400余元。同时认定被告人赵军鹏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军鹏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8月20日、2013年10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5月20日、2014年6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赵某某、金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军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军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7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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