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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贾红宾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47号 罪犯贾红宾,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汝州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2003)济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47号

罪犯贾红宾,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汝州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2003)济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红宾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3年12月29日起。于2004年1月8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贾红宾在执行期间,2006年8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5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贾红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贾红宾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1年8月至2002年12月间,被告人贾红宾分别伙同他人在济源市、洛阳市、三门峡市等地盗窃各种型号自卸车、农用车作案13起,价值557915元。被告人贾红宾还分别于2000年11月9日和2002年12月27日,伙同他人在新安县、济源市参与抢劫2起,价值8500元。同时认定其为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红宾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15日、2014年7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11月20日、2013年9月15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陆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红宾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红宾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6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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