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裴玉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83号 罪犯裴玉涛,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封丘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新刑二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裴玉涛犯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83号

罪犯裴玉涛,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封丘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新刑二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裴玉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9年11月3日起。于2009年11月5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裴玉涛在执行期间,2012年6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裴玉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裴玉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9月15日晚7时许,被告人裴玉涛在封丘县陈桥镇裴楼村南地遇见裴某某,二人发生口角,裴玉涛用刀将裴某某扎死。

经审理查明,罪犯裴玉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0月20日、2013年2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4月20日、2014年1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裴玉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裴玉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1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