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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荣银庭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67号 罪犯荣银庭,别名荣民只,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安阳市。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作出(2003)安刑初字第9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67号

罪犯荣银庭,别名荣民只,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安阳市。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作出(2003)安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荣银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荣银庭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9日作出(2004)豫刑一终字第0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荣银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4年11月29日起,于2004年12月30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荣银庭在执行期间,2007年2月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1月6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荣银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荣银庭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春至2002年5月间,荣银庭分别伙同他人在安阳市内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作案22起,贩卖杜冷丁5227.5大支,埃托菲23544片(其中杜冷丁691.5大支,埃托菲9054片未遂)。

经审理查明,罪犯荣银庭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7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2014年5月20日共表扬3次,2012年3月20日、2013年6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荣银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荣银庭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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