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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海洋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49号 罪犯李海洋,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以(2011)商梁刑初字第2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49号

罪犯海洋,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以(2011)商梁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海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商刑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29年4月30日止。于2011年12月15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海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海洋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4月23日23时许,李海洋、许红波以送网友王宣宣回家为名,进入王某某打工的位于商丘市民主西路的“称心日化”门市部内,李海洋对王某某实施殴打并将其奸污,由许红波翻找财物,二人从店内搜出人民币约3000元,银行卡一张、存折一本,李海洋持刀逼问出密码后,持存折取出人民币34750元,许红波持银行卡取出人民币500。2011年4月30日,李海洋被抓获后,趁押解其到山东省菏泽市指认同案被告人时,在出租车内对看守民警进行殴打、撕咬,意图逃跑,未得逞。2009年12月30日至2010年1月3日,李海洋伙同许红波在山西省运城市盗窃作案三次,财物价值约计人民币213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洋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日、2014年1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2月20日、2014年12月20日共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陈某某、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海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海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28年2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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