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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治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92号 罪犯李治安,又名李刚,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日作出(2004)周刑初字第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92号

罪犯治安,又名李刚,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日作出(2004)周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治安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04年12月2日起。于2005年1月1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李治安在执行期间,2007年4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治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治安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1年至2003年间,被告人李治安分别伙同他人在项城市、开封市、商丘市等地,盗窃汽车作案46起,价值229万余元。同时认定被告人李治安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治安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日、2013年8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10月20日、2014年7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任某某、范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治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治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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