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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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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建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91号 罪犯王建科,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长垣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91号

罪犯建科,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长垣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建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王建科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新刑二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于2011年12月8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建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王建科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1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王建科伙同王富宾开车将王富宾女网友钞某某带至丁栾镇官路东村高速便道附近,不顾钞某某反对,对其实施轮奸。同时认定被告人王建科系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科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12月20日、2014年9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贺某某、孙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建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建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2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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