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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智贤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80号 罪犯王智贤,又名王志贤,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5日作出(2008)郑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80号

罪犯王智贤,又名王志贤,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5日作出(2008)郑刑二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智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故意杀人罪假释余刑三年十一个月十四天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29日起。于2008年6月1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王智贤在执行期间,2012年2月3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智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王智贤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前罪故意杀人罪假释期再犯罪。1996年8月以来,王智贤积极参加以王郑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团伙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王智贤参与绑架二起,勒索人民币360000元;冒充军警抢劫一起;参与聚众斗殴二起;故意伤害二起并致二人轻伤;并帮助开设赌场,参与赌博、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同时认定被告人王智贤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智贤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1月20日、2013年5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11月20日、2014年3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陈某某、牟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智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智贤准予减去有期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31年7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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