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29号 罪犯赵应强,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光山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5日作出(2005)信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应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5年5月25日起,于2005年9月15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赵应强在执行期间,2007年11月3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5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赵应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赵应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8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赵应强分别伙同他人,采用撬盗保险柜手段,在光山县、天津、北京等地盗窃作案5起,其中,人民币118573元、美元300元、新加坡元305元;被告人赵应强还参与抢劫两起,抢劫价值5万余元。同时认定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应强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9月20日、2014年8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6月20日、2014年3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应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应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7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