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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贾保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77号 罪犯贾保平,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6日作出(2011)滑刑初字第5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77号

罪犯贾保平,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6日作出(2011)滑刑初字第5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保平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贾保平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安中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于2012年4月12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贾保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贾保平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贾保平伙同他人为云南省李某甲、李某乙、钱某某等人“介绍婆家”,并先后将每人以250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滑县八里营乡、桑村乡村民为妻,共得赃款74000元,其中贾保平分得14000元,后李永巧伺机逃跑。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保平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日、2014年1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3月20日、2014年12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保平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保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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