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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谢玉贤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02号 罪犯谢玉贤,又名谢义贤,男,1976年3月8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8日作出(2005)安少刑初字第1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02号

罪犯谢玉贤,又名谢义贤,男,1976年3月8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8日作出(2005)安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玉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5000元。被告人谢玉贤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01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谢玉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及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5000元。刑期自2007年1月10日起。于2007年2月7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谢玉贤在执行期间,2009年4月2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6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谢玉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谢玉贤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8年11月3日晚8时许,李某某在河北磁县观台镇宏达煤矿赌钱时与瞿某某发生争执,李某某跑回宿舍持一把菜刀,并纠集被告人谢玉贤等人,分别持匕首等凶器困住瞿某某,朝其身上连刺、砍十余刀,致其死亡。1998年1月至1999年4月间,被告人谢玉贤分别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或诱骗手段,在安阳县善应镇、河北磁县观台镇等地,参与拐卖儿童作案1次,诈骗1起,价值2万元。2002年6月参与故意伤害1起。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玉贤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20日、2013年9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8月20日、2014年7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谢玉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玉贤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31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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