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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谢东亮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19号 罪犯谢东亮,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0日作出(2007)焦刑一初字第38号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19号

罪犯谢东亮,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0日作出(2007)焦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东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3日作出(2007)豫法刑三复初字第3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7年11月6日起。于2007年11月15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谢东亮在执行期间,2010年6月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6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谢东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谢东亮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1月7日,被告人谢东亮窜至焦作市东方红广场,将其在驻马店市购买的350克毒品,以174000元的价格卖与张某某300克,又窜至丰收路新诚加油站附近,将另外50克毒品与50克底料卖与周某某。2006年11月13日,被告人谢东亮再次在东方红广场将其从驻马店购买的100克毒品贩卖给张某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东亮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5月22日、2013年10月20日、2014年4月20日共表扬3次;2012年1月22日、2013年5月20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徐某某、许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谢东亮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东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3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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