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69号 罪犯许广荣,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2日作出(2005)海法刑初字第14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广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原审被告人许广荣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2005)一中刑终字第3140号刑事判决,准许被告人许广荣撤回上诉。刑期自2003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于2005年12月13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许广荣在执行期间,2009年5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许广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许广荣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1年3月至2003年11月间,被告人许广荣分别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口,四季青桥下等处,采用假撞车吸引司机下车查看等手段,盗窃作案31起,价值72056元,同时,还参与抢劫2起,价值3836元。同时认定其为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广荣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22日、2013年7月22日共表扬2次;2012年9月22日、2014年10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9月24日警告处分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许广荣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广荣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3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