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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贾保敏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23号 罪犯贾保敏,别名贾保民,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登封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3日作出(1999)汴刑初字第025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23号

罪犯贾保敏,别名贾保民,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登封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3日作出(1999)汴刑初字第0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保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贾保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300元。刑期自1999年6月23日起,于1999年8月10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贾保敏在执行期间,2002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1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5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0年9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贾保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贾保敏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贾保敏伙同吕某某等4人,多次预谋到开封抢劫并准备作案工具,于1998年6月21日凌晨,窜到开封县杜良乡“郑州汽车配件公司”门市部,朝值班人李某甲猛击一撬棍,又执木板打李某甲档部,被告人贾保敏则按住挣扎的李某甲用拳头击打其腹部,后四人被店主呼叫声惊窜,致李某甲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保敏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2014年9月表扬2次;2013年11月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徐某某、李某乙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保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保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2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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