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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吕改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45号 罪犯吕改成,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内乡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6日作出(2007)南刑三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45号

罪犯吕改成,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内乡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6日作出(2007)南刑三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改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1929元(已支付5000元)。被告人吕改成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作出(2007)豫法刑四终字第0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2月29日起。于2008年3月6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吕改成在执行期间,2010年6月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6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吕改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吕改成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吕改成伙同村民吕某某在其家中进行赌博,被告人吕改成因输钱较多,且怀疑吕某某有诈赌行为,遂要求吕某某退钱,遭到拒绝,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吕改成手持家中一把尖刀将吕某某刺伤,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改成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日、2014年9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11月16日、2014年4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吕改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改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6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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