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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单家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10号 罪犯单家连,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永顺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2008)鼓刑初字第064号刑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10号

罪犯单家连,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永顺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2008)鼓刑初字第0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单家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于2008年4月2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单家连在执行期间,2011年5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单家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单家连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单家连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使用撬棍、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在开封市、杞县等地,盗窃作案5起,盗窃现金、笔记本电脑等财物,价值55392.9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单家连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7月20日、2013年12月15日、2014年7月20日共表扬3次;2012年1月22日、2013年6月18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周某某、梁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单家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单家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7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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