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37号 罪犯周宏杰,又名小周键,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0日作出(2007)南刑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宏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7年4月30日起。于2007年7月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周宏杰在执行期间,2010年4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周宏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周宏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周宏杰受他人之约,伙同他人窜至南阳市枣林街“开心网城”,在网吧门口对侯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周宏杰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扎侯某某右腿三刀,致其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周宏杰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宏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1月22日、2012年4月20日共表扬2次;2010年6月22日、2011年5月22日、2014年4月20日共记功3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赵某某、金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宏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宏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8年7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