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周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48号 罪犯周宇,又名周梦宇,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延津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0)滑少刑初字第70号刑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48号

罪犯周宇,又名周梦宇,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延津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0)滑少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原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部分,与犯组织他人卖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检查院抗诉,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了(2011)安少刑终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09)延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周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缓刑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于2011年8月1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周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周宇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4月,被告人周宇伙同韩龙让人以请吃饭为由将本村的王某甲、王某乙二人骗出后,用车拉到滑县维多利亚洗浴中心让二人卖淫。周宇等人还招募了李某某、苏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后又将多名卖淫女转到“上官陶家”洗浴中心进行卖淫活动。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宇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日、2013年9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10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共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郭某某、何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1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