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26号 罪犯周中华,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林州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30日作出(2007)安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中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5日作出(2007)豫法刑二复字第037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7年12月13日起,于2007年12月20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周中华在执行期间,2010年6月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6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周中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周中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10月至2006年2月间,被告人周中华伙同郭勇生、王恩龙采用暴力手段,在林州市龙凤山、站前街等地,携带木棍、电警棒等工具,抢劫作案18起,抢得手机、现金等财物价值11033元。被告人周中华在抢劫过程中致一人轻伤、5人轻微伤,参与强奸4起4人,(其中轮奸既遂2人、未遂1人,强奸未遂1人)。同时认定其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中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共表扬3次;2012年11月20日、2013年4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周某某、李某某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中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中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30年4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