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吴洪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15号 罪犯吴洪民,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清丰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6日作出(2005)濮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附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15号

罪犯吴洪民,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清丰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6日作出(2005)濮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洪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89120元。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8日作出(2005)豫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3月28日起,于2005年4月2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吴洪民在执行期间,2007年7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吴洪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吴洪民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吴洪民家与被害人吴某某家因琐事产生矛盾,2004年10月18日夜11时许,被告人吴洪民窜到吴某某家屋顶上,被吴某某和其父等人发现,双方在屋顶上发生争执,被告人吴洪民用房上的砖头打击吴某某的头部,致其死亡,并致二人轻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洪民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2月20日、2013年5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7月20日、2014年4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洪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洪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