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42号 罪犯李中太,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5日作出(2007)南宛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中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6日作出(2007)南刑一终字第0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7月20日起至2026年7月19日止。于2007年5月16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李中太在执行期间,2010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中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中太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1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李中太伙同安某预谋后,携带铁丝、刀等作案工具,蒙面持刀翻墙进入南阳市红泥湾镇刘寺街贾某某住室,采用捆绑、堵嘴等暴力手段,抢走贾某某的现金14600元。同年,被告人李中太单独或伙同他人,参与盗窃作案16起,价值70516元。同时认定其为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中太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20日、2013年6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8月20日、2014年6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中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中太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6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