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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申旺兵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87号 罪犯申旺兵,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安阳市铁西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5日作出(1998)安刑一初字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87号

罪犯申旺兵,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安阳市铁西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5日作出(1998)安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申旺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10日作出(1999)豫法刑二核字第11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1999年3月10日起。于1999年6月2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申旺兵在执行期间,2001年3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7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6年7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5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9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申旺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申旺兵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关某某与被害人范某某离婚后,范某某仍多次纠缠殴打关某某,1997年10月21日晚,范某某又约关某某到郝家桥南说事,关某某怕再挨打,便要被告人申旺兵“教训”对方,当晚在被告人申旺兵家因范某某辱骂关某某,被告人申旺兵与其发生争吵,被告人申旺兵极为不满,遂携带钢管,尖刀等至郝家桥南地,趁二人说话之机,持钢管从背后朝范某某头部猛击数下,又持尖刀朝其头部连刺数刀,致其当场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申旺兵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7月20日、2014年2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共表扬3次;2012年2月21日、2013年7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申旺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申旺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3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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