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74号 罪犯申录林,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林州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安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申录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7日起。于2009年12月25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申录林在执行期间,2012年6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申录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申录林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间,被告人申录林分别结伙他人在林州市西环路上,北环路上手持砍刀和伸缩棍抢劫作案12起,抢劫财物总价值168042元和一部手机其中,2起未遂,致一人轻伤,3人轻微伤。同时认定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申录林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20日、2013年7月15日共表扬2次;2012年9月20日、2014年3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贺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申录林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申录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31年4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陪审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