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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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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田雪刚减刑结果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83号 罪犯田雪刚,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2011)文刑初字第23-2号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83号

罪犯田雪刚,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2011)文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雪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田雪刚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8日作出(2012)安中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9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于2012年5月3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田雪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田雪刚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以来,被告人田雪刚积极参加以牛海波为首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参与打架震场、帮忙“平事”等方式,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以安阳市文峰区“快乐时光”娱乐广场为主要集散地,在安阳市文峰区、北关区等地,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同时认定其为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雪刚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2014年3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8月20日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陈某某、胡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雪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雪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0年9月4日起至2015年4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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