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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田志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12号 罪犯田志文,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安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12号

罪犯志文,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安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志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田志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豫法刑二终字第000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28年7月19日止。于2011年7月2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田志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田志文自自2011年7月21日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田志文伙同李治波等人窜至安阳市文峰区一废品站和安阳市曙光东区某游戏室等多个地段持刀抢劫多起。期间,被告人田志文又伙同张治国等人在安阳市开发区实施盗窃作案。其中,被告人田志文参与抢劫作案7起,抢劫现金物品价值13404元,手机4部;盗窃作案2起,盗窃物品价值20919.3元。同时认定其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志文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18日、2013年9月15日共表扬2次;2012年9月20日、2014年9月20日共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胡某某、周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志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志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27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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