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87号 罪犯白传亮,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台前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6日作出(2003)安刑一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传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33000元。刑期自2003年2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于2004年1月8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白传亮在执行期间,2007年7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5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白传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白传亮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1年2月至2002年3月间,被告人白传亮伙同他人采用持械威胁、殴打等手段在河北磁县、山东阳谷县抢劫作案2起,价值80700元。被告于2001年9月至2003年1月间还伙同他人在滑县、浚县等地盗窃作案6起,价值20933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传亮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20日、2014年4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共表扬3次;2013年5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范某某、葛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白传亮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传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3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