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52号 罪犯秦广胜,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濮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2012)濮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广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6日起至2028年10月15日止。于2012年4月1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秦广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秦广胜自2012年4月19日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2年6月秦广胜伙同本村肖宝军、赵德胜等人成立以肖宝军为首的青龙帮犯罪团伙,2002年11月10日21时许,赵德胜骗租被害人曾某某驾驶的桑塔纳出租车,伙同秦广胜、肖宝军、姜衍刚等人将司机捆绑后,在肖宝军的指挥下,秦广胜、姜衍刚在赵德胜等人的协助下,用绳子将司机勒死,并共同将尸体掩埋。2002年7月、10月间,秦广胜伙同肖宝军等人在本村盗窃作案二次,盗得摩托车、三马车等物,价值人民币19097元。同时认定被告人秦广胜系自首。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广胜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日、2014年1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4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彭某某、马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秦广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广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11年10月16日起至2027年5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