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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秦启才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98号 罪犯秦启才,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潢川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26日作出(1999)信中法刑初字第012号刑事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98号

罪犯秦启才,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潢川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26日作出(1999)信中法刑初字第0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启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4日作出(1999)豫刑一核字第029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1999年6月4日起。于1999年8月2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秦启才在执行期间,2001年6月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0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6年7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9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5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秦启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秦启才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秦启才与其弟秦某某因家庭经济纠纷长期积怨。1996年3月4日下午回村给其父上坟后,被其弟拦阻并殴打一顿,被告人秦启才产生报复之心,于3月5日早携带尖刀窜到其弟住宅床前与其争吵,后引起厮打,厮打中被告人秦启才拔刀照其弟左胸、臂部连刺数刀,致其弟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启才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2月22日、2012年8月20日、2014年4月20日、2014年12月20日共表扬4次;2011年5月22日、2013年8月20日共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秦启才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启才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03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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