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秦占垒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77号 罪犯秦占垒,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7日作出(2007)许刑二初字第008号刑事附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77号

罪犯秦占垒,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7日作出(2007)许刑二初字第0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占垒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豫刑一复字第75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8年1月14日起,于2008年1月30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秦占垒在执行期间,2010年6月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9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秦占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秦占垒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秦占垒伙同杜丽美、张培佳预谋对被害人高某某进行抢劫,由张把高某某带到许昌市大同街烤鸭大酒店408房间。当晚11时左右,秦、杜二人携带凶器借故进入其房间后,二人持刀照高某某身上连捅数刀,并抢走现金及物品价值人民币23472元。同时认定被告人秦占垒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占垒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5月20日、2013年10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4月22日、2014年9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袁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秦占垒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占垒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29年1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