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51号 罪犯秦军伟,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巿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6日作出(2003)许中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军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3年8月6日起。于2003年12月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秦军伟在执行期间,2006年3月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5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秦军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秦军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1年10月30日晚7时许,被告人秦军伟在家中与妻某某晓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撕打,被告人用手卡住妻脖子,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军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因病休学;能够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系残犯。2012年12月20日、2014年7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6月20日、2014年1月20日共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残疾罪犯鉴定表及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秦军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军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6年3月7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