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肖书江 李祥 男子取款时顺手捡起醉汉身边的钱包和手机,将钱包里的现金占为己有。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5年8月28日22时38分许,胡某来到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某银行自动存取款点,发现被害人赵某因喝酒过量在地上睡着了,赵某的手机和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100元)放在其手边靠大腿一侧。 几分钟后,胡某取完钱离开时顺手将赵某身边的手机和钱包捡走,并将钱包内的3100元现金占为己有,随后将手机和空钱包交给派出所。同年9月18日,胡某主动将赃物归还失主,并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3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某能主动将赃款归还失主,并取得失主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