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65号 罪犯余文建,曾用名余传建,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文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8月14日起至2021年8月13日止。于2011年12月15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余文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余文建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5月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余文建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将被害人郑某某骗至闫集乡三关南地一树林里,轮流强行与郑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过程中又给郑某某拍裸照,并威胁郑某某不许报警,否则就将其裸照上传至互联网或送去“百乐门”当小姐。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文建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日、2013年10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12月20日、2014年9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余文建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文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