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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宋占才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96号 罪犯宋占才,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6日作出(1999)许中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96号

罪犯宋占才,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6日作出(1999)许中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占才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5000元。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6日作出(1999)豫法刑二终字第293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刑期自1999年9月26日起。于1999年11月17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宋占才在执行期间,2002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5年1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宋占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宋占才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宋占才伙同李海涛、陈雷3人,于1998年8月11日晚携带木棍等作案工具,窜到本市金山赵岗上,当被害人郑某某骑摩托车路经此处时,持木棍猛击郑某某的头部,致郑某某死亡,将摩托车抢走。同时认定被告人宋占才为主犯,未成年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占才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月22日、2014年2月20日、2014年7月20日、2014年12月20日共表扬4次;2011年7月22日、2013年8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9月12日记过处分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何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占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占才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2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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