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40号 罪犯孙兵兵,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5日作出(2004)驻刑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兵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4年9月15日起。于2004年10月2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孙兵兵在执行期间,2007年4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孙兵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孙兵兵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2月5日晚6时许该犯与南党振酒后在平舆县双庙乡南营村委前土路上遇到南某某,孙兵兵与南党振对南某某无故殴打后,拉至附近麦地机井处,强行将其投下机井,致其窒息死亡。同时认定其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兵兵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5月22日、2012年10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8月20日、2014年9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兵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兵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