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66号 罪犯孔涛,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曲阜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驻刑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驻刑少初字第28-2号刑事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对被告人赵青枝、孔涛、焦海超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刑期自2010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止,于2012年1月5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孔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孔涛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赵青枝与被害人魏某某于1996年相识后同居并育有一子。2009年下半年,因感情问题赵欲与魏某某分手并索要抚养费50万元遭拒绝。赵青枝雇佣被告人孔涛、焦海超对魏某某实施捆绑以索要钱财。2010年5月31日晚,按约定将魏某某捆绑后,赵支付1.5万元酬金给孔、焦二人。赵青枝向魏某某索要抚养费未果后用绳子将其勒死,联系孔、焦二人帮其处理尸体。另2010年6月,被告人孔涛用仿真枪做交易,骗取靖玉庆人民币70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孔涛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功表扬2次,2013年1月20日、2014年5月20日共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韩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孔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孔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0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