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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孔令合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00号 罪犯孔令合,又名孔令和、孔东亮,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8日作出(2008)周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00号

罪犯孔令合,又名孔令和、孔东亮,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8日作出(2008)周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令合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9年7月30日起。于2009年11月26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孔令合在执行期间,2012年6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孔令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孔令合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7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孔令合伙同他人在太康县王集乡、杨庙乡、高贤乡等地,持刀、钢管多次蒙面入户抢劫作案19起,强奸作案1起,抢劫现金及财物合计人民币14000余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孔令合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孔令合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9月20日、2014年1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4月20、2013年8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姜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孔令合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孔令合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31年3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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