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17号 罪犯姚晨东,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封丘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4年9月24日作出(2004)新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晨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4日作出(2004)豫法刑一终字第4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12月24日起,于2005年3月10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姚晨东在执行期间,2007年4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9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姚晨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姚晨东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1年间,被告人姚晨东分别伙同他人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在封丘县司庄乡、城关镇等地,抢劫作案7次,财物价值9061元,同时还参与盗窃3次,价值3100元。同时认定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晨东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0;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20日、2013年7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8月20日、2014年5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时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姚晨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晨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