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56号 罪犯宁亚洲,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商梁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宁亚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7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于2008年3月1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宁亚洲在执行期间,2011年5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5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宁亚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宁亚洲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6月9日时21许,被告人宁亚洲伙同王威将被害人韩某某胁迫带到其家的塑料大棚小屋内,采取暴力手段,先后将韩某某奸污。 经审理查明,罪犯宁亚洲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15日、2014年9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9月15日共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宁亚洲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宁亚洲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07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