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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孙袁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39号 罪犯孙袁江,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住河南省濮阳市。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9日作出(2008)濮华区刑初字第100号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139号

罪犯孙袁江,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住河南省濮阳市。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9日作出(2008)濮华区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袁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7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于2008年5月5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孙袁江在执行期间,2011年5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孙袁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孙袁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6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孙袁江在濮阳市大庆路东苑宾馆215房间,将20克麻古200粒卖给张某某,又在该宾馆229房间将一粒麻古和0.3克毒品卖给朱某某。后被抓获,在孙袁江住宿的215房间和其住所共查获麻古74.3克893粒,冰毒3.96克,K粉0.68克。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袁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系病犯。2013年7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2014年5月20日共表扬3次;2012年1月22日、2013年2月28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24日被警告处分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患病罪犯鉴定表及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黄某某、邢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袁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袁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7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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