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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孙灿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94号 罪犯孙灿虎,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1999年7月6日作出(1999)新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灿虎犯盗窃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994号

罪犯孙灿虎,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1999年7月6日作出(1999)新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灿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28000元。刑期自1999年7月6日起。于1999年8月6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孙灿虎在执行期间2002年11月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1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5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9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孙灿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孙灿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孙灿虎伙同孙照来等6人自1997年12月至1998年6月先后流窜新乡、获嘉等地盗窃作案20起,盗窃摩托车、功放机等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孙灿虎参与20起,价值人民币185800余元。同时认定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灿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2014年6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共表扬4次;2013年1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尼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灿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灿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2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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