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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史聪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82号 罪犯史聪聪,别名史聪,男,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武陟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焦刑三初字第15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82号

罪犯史聪聪,别名史聪,男,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武陟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焦刑三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聪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于2012年12月1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史聪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史聪聪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2年1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杨喜冬在武陟县大虹桥乡岳庄村时建新家赴宴期间,因琐事与郑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杨喜冬指使史星磊等人纠集人员殴打郑某某。被告人史聪聪受史文斌纠集赶至西陶镇陶村加油站。15时许,被害人郑某某等人行至陶村加油站东“张小根玉米收购站”南侧时,史星磊、史文斌、史聪聪等人持刀、砖块、皮带对郑某某等人实施殴打,后郑某某经抢救无效于1月17日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史聪聪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12月20日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闫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史聪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史聪聪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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