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69号 罪犯卢政,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华区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卢政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濮中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25年4月19日止,于2012年1月17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监督,提出对罪犯卢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卢政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3月,被告人卢政以为张某某融资为由,骗取其信任后,要求张某某支付20万元融资保证金。后卢政伙同李娜经预谋后,于2010年3月1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卢政、李娜与张某某等人谈融资细节,并收取张某某交的20万元保证金,后用事先安排好的张金福强行截住被害人张某某,逃离现场。同时认定被告人卢政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政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1日、2013年12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2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卢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政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