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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奇信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64号 罪犯刘奇信,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商睢区少刑初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64号

罪犯刘奇信,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奇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刘奇信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商刑终字第224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刘奇信撤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于2011年12月15日送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奇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刘奇信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春节后,被告人刘奇信伙同何党辉等人经预谋后,在网上购买汽车解码器一台。2011年4月21日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楼前,利用解码器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广本车内现金5万元,一部佳能1000D相机,两条硬中华烟,赃款被三人伙分。另2011年5月13日,被告人刘奇信又伙同何党辉等人窜至灵宝市人民医院盗窃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门诊楼前的车内现金90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奇信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日、2013年11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1月20日、2014年9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董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奇信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奇信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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