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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二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78号 罪犯刘二伟,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9日作出(2007)二中刑初字第666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78号

罪犯刘二伟,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9日作出(2007)二中刑初字第6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二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日作出(2007)高刑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7月3日起,于2007年9月20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刘二伟在执行期间,2010年4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9月28日减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二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刘二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5月30日,刘二伟伙同刘某某预谋后,从北京乘飞机至深圳,在该市购买毒品后于6月4日携带毒品乘长途汽车返回北京。当日15时许,二人和杜某某在北京瑞兆快捷酒店301房间吸毒时被查获,当场收缴甲基苯丙胺296.17克,四氢大麻酚、大麻酚22.86克。同时认定被告人刘二伟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二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日、2014年4月21日共表扬2次,2012年8月20日、2013年5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二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二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7年3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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